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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与高春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高春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767号原告: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负责人:隋明松,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公司员工。被告:高春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与被告高春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阳市徐家店兴农农机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文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