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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廖兴章与冯佑平、黄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章,冯佑平,黄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568号原告:廖兴章,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诉讼代理人:邱云龙,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佑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黄小玲,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廖兴章与被告冯佑平、黄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兴章的诉讼代理人邱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佑平、黄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兴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冯佑平、黄小玲支付原告货款66454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被告冯佑平、黄小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佑平、黄小玲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冯佑平并系经营木材加工的业主。自2015年开始,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杂木给被告冯佑平。期间,被告冯佑平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至7月1日,双方对以往的业务往来进行核算。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66454元,为此,被告冯佑平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如下内容:“今欠到廖兴章货款陆万陆仟肆佰伍拾肆元。”后被告没有偿付货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冯佑平的要求提供杂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应及时予以付款,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据此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冯佑平所欠货款系其与黄小玲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故黄小玲应当与冯佑平一起对上述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冯佑平、黄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冯佑平、黄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廖兴章货款66454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冯佑平、黄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