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淑云、刘凤铁、刘凤刚、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46户村民、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淑云,刘凤铁,刘凤刚,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46户村民,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淑云,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凤铁,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凤刚,男,汉族。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权,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46户村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绍林,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吕淑云、刘凤铁、刘凤刚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46户村民、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淑云、刘凤铁、刘凤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