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二林与颜二波、尹星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二林,颜二波,尹星荣,颜洪雨,印庆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65号原告朱二林,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二波,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尹星荣,女,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颜洪雨,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印庆琼,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朱二林与被告颜二波、尹星荣、颜洪雨、印庆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威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