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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斌与吕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吕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011号原告:周斌,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吕英,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周斌诉被告吕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周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周斌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