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江波、赵润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江波,赵润方,刘随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419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义,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江波,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赵润方,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刘随丁,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波、赵润方、刘随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军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