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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开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3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开礼,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为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开礼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白开礼酒后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由都匀市大坪镇沿黔南大道往都匀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都匀市173转盘时被都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抽取血样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白开礼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68mg/100ml。认为被告人白开礼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定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身份材料、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白开礼供述。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白开礼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开礼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开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白开礼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开礼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白开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开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  家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