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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2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意窑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天意窑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4279号之三原告: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孝,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天意窑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李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意窑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阳市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承焕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