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诉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44栋。负责人雷治国。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佳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4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