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舒计超、谢要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舒计超,谢要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13号申请人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思云路地税局旁。法定代表人:秦雪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舒计超,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定胜村禁山村民组。被申请人谢要娥,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定胜村禁山村民组。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联邦兴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舒计超、谢要娥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8月16日,申请人谢要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舒计超、谢要娥名下存款28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要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现查明被申请人舒计超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舒计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账号为6228451708011280172上的存款28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