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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房居福申请执行何佰忠、冯春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居福,何佰忠,冯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房居福,男,194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何佰忠,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冯春梅,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房居福申请执行何佰忠、冯春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36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春梅于2017年8月7日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