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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钰、孔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钰,孔玉梅,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肖钰,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孔玉梅,女,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兰。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肖钰、孔玉梅申请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肖钰、孔玉梅案款18193元,承担执行费172.89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8193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仲进审判员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