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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艺洁、王艺佳与被执行人王志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洁,王艺佳,王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王艺洁,女,200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艺佳,女,200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志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艺洁、王艺佳与王志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张秀英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