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艺洁、王艺佳与被执行人王志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洁,王艺佳,王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王艺洁,女,200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艺佳,女,200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志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艺洁、王艺佳与王志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张秀英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