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戴权锋、黄少仁、王碧、郭圣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权锋,黄少仁,王碧,郭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戴权锋,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黄少仁,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碧,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郭圣贤,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戴权锋与黄少仁、王碧、郭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雅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