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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恢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宇、甘益凤与张富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甘益凤,张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宇,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甘益凤,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张富祥,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宇、甘益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富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宇、甘益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炼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