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黄亚群、赵朝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黄亚群,赵朝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001号原告: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河滨路23号。负责人:任明胜,男,1969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代理人:李茂德,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滋诚,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亚群,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赵朝阳,女,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代理人:黄亚群,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黄平县。原告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黄亚群、赵朝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以已与二被告通过庭外沟通,双方自愿自行协商处理此事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赵白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福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