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执2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陈华、徐之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陈华,徐之秀,盐城市华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2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013500-4,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孙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华,男,1970年1月22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徐之秀,女,1970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东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57169-9,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徐之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华、徐之秀、盐城市华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亭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华、徐之秀、盐城市华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2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