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顺城街佳琪世纪村A栋。法定代表人:何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廖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洪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1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洪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昌小贷公司)与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绵仲裁字第95号裁决,受理泰昌小贷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廖英应向申请执行人泰昌小贷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7.94‰的标准计算)、仲裁费12085等费用。被执行人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廖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绵阳烨圣实业有限公司、廖英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