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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某某安庆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某某安庆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某安庆市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潮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