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785号原告:魏某,男,193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杨某,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