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席尚生与温永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尚生,温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70号申请人:席尚生。被申请人:温永生。申请人席尚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永生在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号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席尚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永生在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80元,由席尚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