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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席尚生与温永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尚生,温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70号申请人:席尚生。被申请人:温永生。申请人席尚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永生在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号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席尚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永生在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80元,由席尚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