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柯灵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柯灵利,柯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瑞昌市湓城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491-X。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执行人:柯灵利,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柯于华,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柯灵利、柯于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柯灵利、柯于华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2800.0元,承担执行费39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2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柯灵利、柯于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1执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