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411号原告:许锦,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保险大楼。负责人:林良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许锦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