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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陈光荣、陈磊、肖山、傅彬、李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荣,陈磊,肖山,傅彬,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645号被执行人:陈光荣,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肖山,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傅彬,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威,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陈光荣、陈磊、肖山、傅彬、李威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委托双流县、金堂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