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娅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彬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先后在牡丹江市阳明区龙丹驾校学车,并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分配在龙丹驾校211宿舍。同年10月24日6时35分许,李某某起床洗漱,陈某某起床后看见李某某新买的苹果7手机放在床上,便想据为己有。于是趁李某某在卫生间洗漱尚未出来将该手机窃走后离开龙丹驾校。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盗窃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451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被盗手机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于2017年5月10日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洛阳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及包装盒照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快递手机单据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聊天记录,民警与陈某某通话及短信话单,民警与陈某某短信记录,谅解书,居民家庭户口,前科证明,羁押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常禄审 判 员 钱 怡审 判 员 陶春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