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执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副食品商行、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副食品商行,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副食品商行。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15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潮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