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国福、陈建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福,陈建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国福。被执行人陈建苏。黄国福申请执行陈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205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建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苏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