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58号申请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华,该公司董事。担保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2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价值275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衡南县XXXXXX-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XXXX第XXXX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价值27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衡南县XXXXXX-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XXXX第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云伟人民审判员 何莉君人民陪审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