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张永来、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张永来,代伟,张永亮,刘克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60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代表人:逄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森。被告:张永来。被告:代伟。被告:张永亮。被告:刘克忠。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被告张永来、代伟、张永亮、刘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斌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