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885号原告:江某,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吴华,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蔡东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钟妙容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