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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高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15号之一原告:李雪梅,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红星,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李良体(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与被告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