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金林与陈林根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林,陈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林,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林根,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马金林与被执行人陈林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陈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金林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陈林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陈林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马金林,原告马金林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陈林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金林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480元,执行费为2097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陈林根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