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66号之一原告于某,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号立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15时开庭,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贡亮审 判 员 代忠剑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