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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解苏汉、姚龙珠等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苏汉,姚龙珠,解君,解姗,解贵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838号起诉人解苏汉,男,193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起诉人姚龙珠,女,194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起诉人解君,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起诉人解姗,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起诉人解贵根,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上述五位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正雯,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解苏汉、姚龙珠、解君、解姗、解贵根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金杏芳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决确认被起诉人不与起诉人签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不与其签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解苏汉、姚龙珠、解君、解姗、解贵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