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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玉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7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兰,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申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胡玉兰及其辩护人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玉兰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中山市沙溪镇港园大街“美丽相约护肤中心”内多次容留卖淫女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3月26日,胡玉兰再次在上述店铺内容留黎某某向嫖客甘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黎某某处缴获避孕套1个、嫖资人民币25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胡玉兰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玉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兰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胡玉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胡玉兰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玉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燕云连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