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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50号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828)。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创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徐阳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