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2017年2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培五,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胡跃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戴维、实习律师韩培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可以购买许昌市许繁路宏安世纪宏城二期的房产,参加1万元抵2万元的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5000元。2、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可以购买许昌市许繁路宏安世纪宏城二期的房产,参加1万元抵2万元的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可以购买许昌市许繁路宏安世纪宏城二期的房产,参加1万元抵2万元的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5000元。2、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可以购买许昌市许繁路宏安世纪宏城二期的房产,参加1万元抵2万元的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李某报案,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陈某某建设银行卡照片及该卡卡号62×××63的交易查询,证明陈某某该账户没有资金且没有交易信息。4、收款收据三张,证明陈某某以陈小军的名义收取李某35000元;收取王某10000元。5、许昌宏安房地产公司证明,内容是:2006年至今,我公司未聘用陈某某为我公司员工,或委托其销售我公司产品、项目。未开展宏安二期认筹优惠活动,从未有开发宏安世纪宏城二期的规划。该证据证明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6、抓获经过二份,证明2017年2月16日20时许,民警在许昌市新兴路金星宾馆将陈某某抓获归案。7、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8、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初,菅国胜介绍了一个叫陈小军的男子给我认识,陈小军说许昌宏安地产准备在许繁路上开发二期房子,3000多元一平方,交1万元钱抵2万元钱。2014年3月11日,我和我同一单元的邻居王某一起到五里岗菅国胜的家中,我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陈小军,王某也要买一套。王某当时交给陈小军了1万元钱现金,陈小军说他回来把钱交给宏安公司,然后将收据给我们。5月份的时候,我又到菅国胜家交给陈小军了2万5千元钱。过了大概一个月后,陈小军给我了两张收据,一张是叁仟元的收款收据,一张是叁万贰仟元的收款收据,当时收据上没有盖章。我就问陈小军为什么收据上没有盖章,陈小军说等将来换票的时候再盖章。这之后一直就没有信儿了,王某说她不买了,陈小军还是一直推脱,后来陈小军来我家的时候,我把王某也叫来了,王某要求陈小军退钱,陈小军实在没有办法了,就给王某了一张银行卡,说过几天就把1万元钱打到卡上,等钱打上以后,到时候让菅国胜领着我们去取钱,我们就一直等着,但是一直没有打上钱,我还是给陈小军联系,到2015年9月份以后,我就联系不上陈小军,打他的电话提示是关机,后来我拿着陈小军给我的收据去宏安公司问问,宏安公司说他们公司根本就没有要开发二期房产,收据也不是他们公司的,我就来报案了。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被害人李某陈述基本一致。10、证人菅国胜的证言:2014年3月份,我听说陈小军帮别人在宏安世纪宏城买房的时候省了不少钱,让他帮忙给李某买房,后来李某家楼下的邻居王某也想给她儿子买套房,于是2014年3月11日的晚上在我家,李某给了陈小军3000元钱,王某给了陈小军5000元钱,陈小军说到当年5月份的时候宏安世纪宏城二期的项目就要开工了。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看工地没有动静就问陈小军,陈小军说又推迟到10月份了,陈小军说让我们再交32000元,一共凑够35000元,在我家李某又给陈小军了32000元,王某给陈小军了5000元钱。过了半个月,陈小军给我们拿来了三张收据,两张是李某儿子冯诗源名字的收据,一张是王某儿子王波然名字的收据,收据上也没有盖章,陈小军说到将来换票的时候再盖章。到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们看房子的事情还是没有情况,我们就找陈小军要钱,说我们不买了,陈小军就一直推脱,后来我催的比较急了,陈小军就给王某了一张银行卡,说是过几天就把王某的1万元钱打到卡上,后来一直也没有给,我们就只能报案了。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在宏安房地产公司工地干混凝土的工作,我不是许昌宏安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不能够从宏安公司购买到便宜的房产。2014年初,我给菅国胜的朋友李某说许昌世纪宏城准备开发二期的房子,比较便宜,一平方3200元,我让李某先交3000元的定金,我拿到这些钱后花完了。又过了一个多月,我到菅国胜家李某就又给我了22000元现金,当时我用在工地干活记录的收款收据给李某打了两张收据,一张是3000元的收据,另一张是32000元的收据。当时写的是我的小名陈小军。王某不是李某的邻居,可能是知道李某能够购买宏安房地产在许繁路开发的二期房子的项目,她也想要购买这个便宜的房子。2014年5月初,王某分在菅国胜家中给我了一共10000元的房款,我给王某也打了一个没有盖章的收款收据。后来,王某一直催我,我就给王某了一张我的一张建行的银行卡,我给王某说是有钱了就还到这张卡上,因为一直也没有钱就没有给她打过。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将违法所得3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水兰,将违法所得1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艳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