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文华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81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曲占彬,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峰,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队长。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扶余县永平乡永平村2社,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8日做出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刘文华于2016年5月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东侧科铁线南侧建房用作扒花生,占地面积3578.1平方米,其中3240.98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36.67平方米地类为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刘文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对刘文华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40.98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6.6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旱地处以每平方米7.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18561.59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给刘文华。刘文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4日经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刘文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宗地图、现场图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地类认定及用地规划情况的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违法案件会审记录、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刘文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处罚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40.9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6.6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3项处罚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相峰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庆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