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3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华娟与任汉祥、俞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华娟,任汉祥,俞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471号之一原告:楼华娟,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任汉祥,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俞亚红,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楼华娟与被告任汉祥、俞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楼华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楼华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支毓元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