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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宪周申请执行张会军、兰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宪周,张会军,兰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48号申请执行人:田宪周,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会军,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兰进玲,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田宪周申请执行张会军、兰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3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张会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632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