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1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靖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何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925号申请执行人:张靖,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文玉,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靖与何文玉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有京×1号和京×2号机动车两辆,我院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7年8月3日查封,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车辆具体下落,故暂无法实际扣押处置。另查,何文玉有位于北京市×1室房屋,因房屋于2015年7月31日被转移我院无法处置;再查,被执行人何文玉名下有位于北京市×2房屋,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在×××开发商处轮候查封,因上述房屋的处置依法应由首封案件进行,申请执行人应待房屋处置后依法参与价款的分配,执行中已将申请人参与分配申请书移送至首封案件承办人依法处置。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于本案查封、冻结财产期满前30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