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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家洪、杨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洪,杨海兰,余三明,刘小妹,涂辉,季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518号原告: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杨梅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6128453D。法定代表人:吴天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家洪,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杨海兰,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余三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刘小妹,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涂辉,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季节,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家洪、杨海兰、余三明、刘小妹、涂辉、季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家洪、杨海兰、余三明、刘小妹、涂辉、季节银行存款共计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