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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田未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未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未均,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抓),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未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未均及其辩护人罗海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田未均与杨某1、冉某、张某1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广场“冬瓜烧烤”摊喝酒,被告人田未均喝酒过程中与杨某1发生争执后离开。2015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未均纠集“小国”等人,携带刀具回到“冬瓜烧烤”摊砍伤被害人杨某1、张某1、冉某。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杨某1、张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冉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未均家属赔偿受害人张某1、杨某1、冉某等人医药费,取得了张某1、杨某1的谅解。2017年3月2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广安市抓获被告人田未均。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卢某、杨某2、谷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张某1、冉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未均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未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未均辩称: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杨某1、张某1先殴打其,其才找人来殴打杨某1和张某1;其没有殴打冉某,冉某的伤是自己喝酒太多造成的。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田未均纠集他人,并携带刀具、棍棒对杨某1的砍伤行为,具有明确、具体的伤害对象,就是要殴打杨某1及之前追打其的人,没有任意、不分对象的追打行为,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田未均与杨某1发生纠纷并被杨某1带人追打引发的,被告人田未均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田未均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受到两名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田未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田未均与杨某1、冉某、张某1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广场“冬瓜烧烤”摊喝酒,被告人田未均喝酒过程中与杨某1发生争执后离开。2015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未均纠集“小国”等人,携带刀具回到“冬瓜烧烤”摊砍伤被害人杨某1及被害人张某1、冉某。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杨某1、张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冉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未均家属赔偿受害人张某1、杨某1、冉某等人医药费,取得了张某1、杨某1的谅解。2017年3月2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广安市抓获被告人田未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未均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7年3月2日10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桂兴派出所民警唐某、胡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三桂路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在对一辆“别克”牌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田未均为网上在逃人员,遂当场将其抓获。3、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张某1、冉某收到医药费70200元,杨某1、张某1对被告人田未均表示谅解。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23时左右,杨某2打电话告诉其田未均在六一广场被人打了,其马上骑摩托车到六一广场,在六一广场的烧烤摊边上看到杨某1和他朋友一直在打其老公田未均,田未均跑掉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田未均打电话叫其把车子开过去,其就和杨某2一起把车子开到苏溪小桥,田未均把其车子钥匙抢去,叫其回去。其跪下来求田未均不要去打架。现场有五六名年轻的男子,是田未均的朋友,田未均开着车走掉了。其在苏某站了十分钟左右,然后去东方凯悦酒店,过了一会老乡曾巧娃打电话给其说田未均把人砍伤了,叫其去医院帮人付医药费。5、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8点左右,其在恒宝对面欢唱KTV喝酒,后来人越来越多,其就走了。田未均跟其一起出来,一起去了六一广场喝酒吃烧烤。到11点多,其去上厕所,出来就看到田未均在打电话,田未均的老婆卢某开车过来接,田未均上车了,其也跟上车,其在车上听到田未均打电话说要砍人。后来卢某开车就到苏某,其一下车就看到6个人左右,全部手上都拿着刀。田未均对其他参与砍人的这些人说四川人看不起江西人等等。其和卢某看到这么多人都劝田未均,卢某跟田未均说算了,等一下出来什么事情怎么办,田未均就推了其一下,把卢某一脚端到地上。然后田未均开着车子去六一广场,其坐摩托车抄小路去六一广场,其到了六一广场张某3喝酒的那个烧烤摊后,发现张某3已经走了,其对冉某等人说:“田未均带人来砍你们了,你们快点走。”冉某等人没有理其,还在喝酒。其看到田未均到了,田未均带着人来认人,接着其就走了。等事情发生过后,其和冉某老婆一起去第一医院了,到医院后其看到冉某的手指流血了,但好像不严重,还有两个人住院了,比较严重,一个叫杨某1,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6、证人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23时左右,其和冉某、张某1、杨某1还有其他几个朋友在六一广场“冬瓜”烧烤摊喝酒吃烧烤,其中有人打电话约田未均一起过来喝酒,后来田未均和杨某2一起过来了,大家一块喝酒聊天。在4月16日0时30分左右,杨某1和田未均发生口角,杨某1端酒杯敬田未均,但田未均没有喝酒还把酒杯放下了转身要走,杨某1就站起来和田未均争吵,田未均就把杨某1推开,然后杨某1就从边上拿起一个酒瓶准备砸田未均,被其和冉某、张某1等人拉开了,田未均就指着杨某1说:“你给我等着。”然后田未均就跑到嘉宝桥头了,又倒回来瑞景商务酒店门口打电话。其当时心想大家都是老乡,而且杨某1也没有打到田未均,应该没有什么事。大家继续喝酒聊天,1点多左右,其看到一群人从其所坐的烧烤摊位对面一部车牌是川XM开头的小轿车上下来,大概有6个人左右,这些人从车后备箱拿了砍刀,人手一把,朝这边走过来。当走近的时候,其发现其中有一个拿刀的人就是田未均,田未均冲在最前面,并指着坐在这一桌的杨某1大声说:“砍他。”然后后面的几名男子就拿着刀上来朝杨某1一阵乱砍,杨某1被砍后就往“高个子麻辣烫”跑,这6个人也跟着追了上去继续砍杨某1。因为其认识田未均,其就跟上去劝架,田未均不理。等杨某1倒地不起之后,田未均及另外这些人就从“高个子麻辣烫”倒回“冬瓜”烧烤准备砍喝酒在场的其他人,当时张某1、冉某正好坐在面前,两人起身想要劝田未均,还没来得及劝,张某1和冉某两个人就被砍了,砍没一会这群人就跑掉了。杨某1、冉某等人在六一广场被人砍伤是因为那天晚上杨某1、田未均等人在讨论江西人很团结,并说四川人不团结的事情引起的,后来杨某1就抓起一个酒瓶扔田未均,被一名不认识的女子挡住了没有扔到田未均,后来杨某1带着两、三个喝酒的17、18岁小孩子继续追打着田未均,当时他们跑到马路中间的时候被这桌喝酒的其他人劝开了,后来田未均就离开了,后面其看到田未均又返回来到瑞景商务酒店地下打电话,之后就很多人过来“冬瓜”烧烤这里把杨某1、冉某等人砍伤了。经辨认,证人谷某辨认出田未均就是砍人的人。7、被害人冉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其和杨某1、张某1等人一起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六一广场“冬瓜”烧烤摊喝酒聊天,到晚上11点30分左右,田未均和小叶也过来一起喝酒聊天。在中途好像因为田未均和另一个朋友喝酒,那个人酒喝完了,田未均好像没喝,杨某1就在边上说田未均不给面子,就吵起来了,其和几个朋友就把这两人劝开,其看见田未均到边上打电话,其也没有太在意,大家也以为都没有什么事了,田未均就先走了,其他人就继续坐在那里喝酒。凌晨1点左右,七八名男子,其中有一个人是田未均,每人都手持关某刀从一辆车牌号为川X×××××广本小车上下来,朝其喝酒的地方冲过来,对着杨某1就一阵乱砍,其和张某1想过去劝架,结果两个人也一起被砍,这些人拿刀砍了好几分钟后就跑掉了。其右手的无名指被砍断了两根筋,无名指现在不能动。杨某1伤的比较严重,当时头上被砍了两刀,身上多处刀伤,特别背上很多刀伤。张某1的左手好像是骨折了。经辨认,辨认出田未均就是打电话叫人来砍其的人。8、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6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其到南城六一广场看到几个朋友在烧烤摊上吃烧烤,就过去一起吃。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突然过来五六个人冲过来,手上都拿着一米多长的“砍刀”,其当时一下子没反应过来就被砍了几下,然后其就往人民医院方向跑,到人民医院进行包扎。其背后被刀砍了一刀,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9、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21时左右,其和“冉某”、“黄瓜”、“袁某”、“张某2”、“张国”、“田某”,还有一个连外号都不知道的四川人等八九个朋友在龙岩市新罗区广场“冬瓜烧烤”摊喝酒。喝了一会儿,其与“田某”发生争吵,然后发生拉扯,后来被其他朋友拉开了。没多久,“田某”开着小车停在“冬瓜烧烤”对面,车上下来七八个拿着刀的年轻人,直接冲到其坐的摊位上乱砍,其就用椅子挡,椅子挡不住后,就往六一广场“老妈红”麻辣烫的巷子里跑,在巷子里其又被砍,砍了一会儿其就躺在地板上了,后来朋友就送其到医院去救治了。10、被告人田未均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小叶”约其到西城恒宝酒店对面的“欢唱KTV”喝酒,过了半小时左右带其到六一广场的一个烧烤摊上去喝酒,到那里发现在烧烤摊上喝酒的人都是“小叶”很熟的朋友,有张某1、杨某1、张某1的父亲张某3、冉某、还有一个叫“小陈”的。喝了大约40分钟左右,张某1的父亲张某3就开始讲了一些其的坏话。当时其将酒杯放下,站起来就准备走,杨某1就突然抓起一个瓶子往其头上左侧敲了下来,“小陈”看到了就过来制止。其走到马路对面后,杨某1又带了2个小年青冲上来打其,一直打其头部,其当时没有还手,“小陈”看到就跑过来拦在中间,其就拦了一部出租车到苏某。在出租车上其打电话给“小国”、“小绕”说其被人打了,到苏某后,其看到“小国”、“小绕”还有3个不认识的男的在苏某那里等了,手上拿了3把砍刀,3根木棍。其开车载着“小国”、“小绕”及那3个男子到六一广场,将车停在喝酒的烧烤摊对面,持刀朝杨某1喝酒的地方走去,杨某1看见就开始起身跑。其6个人朝着杨某1跑的方向追,杨某1在“高个子”麻辣烫边上的马路就摔倒了,其6个人朝杨某1身上用刀砍、用棍子打,其拿砍刀砍了杨某1屁股一刀,还踢了杨某1一脚,其他人也参与动手砍、打杨某1,当时杨某1身上流了一些血。之后其6人往烧烤摊走,准备去找之前打其的另外两个小年青。冉某等人可能误以为准备过去砍、打他们,当中有人拿啤酒瓶扔其6人,接着“小国”、“小绕”就开始拿刀、棍子还手了,双方扭打了一会儿。当时场面很混乱,其心里怕出大事,就叫“小国”、“小绕”5人开车走了。1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冉某右无名指中节指节至掌指关节处掌侧见裂创一处;右环指指深浅屈肌肌旋断裂,其损伤程度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目前属轻微伤。张某1检左上臂下段见一瘢痕;左侧肱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杨某1头部见裂创二处,创口累计长度11cm;左侧枕骨外板骨折;左前臂、左臀部及右内踝各见裂创一处,创口累计长度15.5cm(左前臂创口属手术切口);左臀部及右内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左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合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盖氏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杨某1的头部及左臀部的裂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余部位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未均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谷某的证言,案发前被告人田未均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纠纷,但被告人田未均伙同他人不仅殴打被害人杨某1,还殴打被害人张某1、冉某,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未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未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  丹  玫人民陪审员 黄  颖  如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速 录 员 罗  司  苒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