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86号原告:佘某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县东小白旗乡林场楼房。被告:徐某某,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承德县东小白旗乡林场楼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邴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