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与高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高化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639号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临港经济区临港商务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尚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烨,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化华,男,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明湾亮快餐店经营者,住山东省乐陵市。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与高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由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