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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药某与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药某,马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2民初237号原告:药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药某诉被告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有利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