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药某与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药某,马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2民初237号原告:药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药某诉被告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有利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