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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荣与李修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李修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862号原告:何荣,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星,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涵,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198号穗基华庭C幢01-06号商铺一、二层。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诉被告李修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人民陪审员  杨姍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