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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洪翔与彭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翔,彭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雷洪翔,男,生于1997年10月9日,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被执行人彭中华,男,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彭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中华在通知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206.0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合计14706.0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中华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中华所有的价值14705.0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