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涅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329号原告:张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号楼。负责人:种晓兵,总经理。原告张涅与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张涅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