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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点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点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575号原告: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清,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安,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贵,福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点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东日丰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金光,该公司经理。原告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1元,减半收取计5045.50元,由福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莉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靖文PAGE